昌宁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昌宁,于1933年由保山(永昌)、顺宁(凤庆)析置设县,取两地名后一字为县名,属保山市。处东经99°16′至100°12′、北纬20°14′至25°12′之间,全县总面积3888平方公里,地势自西北向东南由高渐低,形成山坝南北纵列高山坝谷相间的地貌状态,最高海拔2875.9米,最低海拔608米。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有低热、温热、温凉、高寒4个气候带。境内年平均气温14.9℃,年平均降雨1259毫米,无霜期253天,有右甸河、枯柯河、勐统河、更戛河、大田坝河、漭水河等八大水系。县辖6镇8乡,119个村,4个社区,总人口33.5万人。现有耕地29061公顷,林地245333公顷。矿产资源丰富。县境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铁、锡、铜、铅、金、银、锑、汞、锌、石灰岩、大理石、硅石、硫磺、硅藻土等。其中:硅石总储量1000万吨以上,品位高、品质好;硅藻土总储量2000万吨;石灰岩资源十分丰富。这些矿产开发利用前景广阔。生物资源得天独厚。由于气候类型的多样性,境内生物种类繁多,山货土特产品驰名中外。已知的木本植物有615种,其它植物1000多种,有“核桃之乡”、“茶叶之乡”之称,是全国茶叶基地县之一。旅游资源独具特色。境内有鸡飞温泉、柯街橄榄河热泉、小桥温泉、龙潭寺、清灵寺、秧田洼旅游度假区、烈士陵园等景区景点20余处。这里山清水秀、四季分明、气候宜人,是旅游、疗养、度假、投资的理想之地。